一、行政规章由谁制定
制定主体有:
1、国务院各部、委;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二、什么是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有何区别
行政法规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规的总称。有广狭两义:
1、广义的行政法规内容包括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
2、狭义的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的总称。简言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