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怎么消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后,如果完全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法院准许不执行、终止执行等情形的,应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请事项
1、请法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2、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号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第三项内容为“被告承担给付责任,258000元”。但自判决生效至今,被申请人在有履行能力情况下而拒不履行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国家机关,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政府机关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今,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完全有能力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被申请人却违法拒不履行,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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