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是否要停止执行

律师回答
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处分措施。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在主体、管辖、目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等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什么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结语: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停止执行是法律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包括主体、管辖、目的、程序和保护的利益等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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