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层层转包被拖欠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允许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但并未规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无效的合同或《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向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也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对于既非发包人也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则无法主张其承担付款责任。
因此,在工程被多次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并不能一股脑要求所有转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而要区分情况对待。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