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若有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收到提起批准逮捕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故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7日最短24小时,期限的计算需要根据案件的进程以及案件的类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