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转让并且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
(一)挂靠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货车驾驶员虽不是投保人,却是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货车驾驶员,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二)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照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规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死者是否赔偿肇事者损失保险公司要全赔偿吗
是要赔偿死者的损失,而以于肇事者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如果你购买有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在承保范围内按你的责任予以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赔,则保险公司只承担你方赔偿款的80%。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汽车卖了没过户,签了协议,出了事谁承担责任
汽车卖了没过户,签了协议,出了事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由卖方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买卖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的,出了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赔偿,然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