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收养关系证明应当找民政局开。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要开收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开,收养关系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