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录过指纹和采过血,但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不算有案底,如果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录指纹和采血,这是公安机关在建立信息库,目的是为了今后破案用,和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的联系。只有给当事人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的,才算是有案底,对今后涉及政审的,才会有影响。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四十七、 将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