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予登记。如果发现有欺瞒、做假现象,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房屋所有权人资格。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申请登记。
(二)申请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由代理人代理登记的必须有委托书。外籍人士办理登记的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使(领事)馆认证。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单位分别要有法人资格,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对本单位拥有的房屋申请登记。
(四)房管机关直管的房屋和划拨使用的房屋,原则上应一律以国有户户名实行登记。
一、房产赠予、继承过户所需资料包括哪些?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房屋赠与缴纳税费标准
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
(四)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六)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赠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