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律师回答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果。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执法人员是否回避由所属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决定。决定及其理由应通知当事人。

执法单位在向当事人宣布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当事人在陈诉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新的证据,执法单位应予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单位应当采纳。

(三)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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