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函没有律师名字有效吗
律师函需要有律师签字才有作用的,如果没有律师签字就不是律师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函的细节要求或禁忌
1.目的明确。无论是去函或复函,都应具体、准确。去函的侧重点在于提出的要求事由和询问问题要清楚明白。复函的侧重点在于对来函所提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要坦诚,要直接。律师函的写作不是文学创作,不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想象和琢磨你的真实想法,因此,在法律信函的写作中拐弯抹角是没有意义的。
2.用语适当。不管是给违约者的正式请求书、给客户的意见书,还是给法院书记员的说明书,只要收信人觉得费解,这样的律师函是不合格的。法律写作就是要清晰、直接、简洁。所以,还是使用常用的词语、常用的表达法为妙。只要信函清晰明了就能理解,不要垃圾词语、华丽词藻,不要自己造词,前后用词要一致。语言要朴素自然,不必故作谦卑和酸涩,忌用命令口气。
3.遵循文法。将一个段落看成是一个书写单元:即一个段落一个主题。以一个中心句来开始一个段落,结尾的时候再和这个中心句呼应。使用主动语态。用肯定语气陈述。不要将那些松散的句子连为一体。要保持文法和标点符号的一致性。用类似的格式表达并列的意思。在总结中,只用一种时态陈述。将一个句子中的重点文字放在句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