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多微信公众号发文分析了抢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有的文章还把矛头直接指向了红包接力游戏,认为这种玩法存在法律风险,可能涉嫌赌博。很多网友看后不以为意,也有网友表示后怕:“以后在群里看见红包都不敢抢了。”那么,红包接力作为网友喜闻乐见的活动,究竟是否构成赌博呢?
普通红包接力难以认定为赌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赌博针对的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在赌博活动中,通常只有组织者和以赌博为业的人才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普通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具体到与微信抢红包有关的赌博活动中,一般只有群主或其他积极组织赌博的人才可能构成犯罪。不过,涉嫌赌博犯罪的群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而一般的微信群不具有这个特点,即使玩红包接力游戏,也不属于赌博,更不构成犯罪。
在一般的微信群里,红包接力的性质是发红包的人针对群内不特定对象的赠与行为,不属于犯罪。
判断抢红包是否构成犯罪,目的和数额是关键
虽然普通的红包接力难以认定为赌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都不构成犯罪。
近日,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群名为“撸九子”的微信赌博案,涉案赌资达120余万元。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半至半年的不等刑期,并处五万至一万不等的罚金。
2015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警方破获了一起以“微信代发红包”为形式的特大赌博案,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十余个省、市,甚至还有国外几个城市,涉案人员300余人,涉嫌赌资累计1000余万元。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构成赌博犯罪的微信抢红包活动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微信群形同赌场,群成员以赌博为目的。一般的微信群都有自己的建群目的,群内成员或为亲友,或为同事,有特定的联系和沟通需要。而涉嫌赌博犯罪的微信群通常是以赌博为目的建群,或者日渐演变成以赌博为群内主要活动。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外在表现一般包括:有专门组织赌博、管理赌博秩序的人员;发红包、抢红包有固定规则,有的群甚至要求入群交押金,以防止成员破坏规则;群成员流动性大,没有固定联系,有的则需要由熟人介绍入群;群主和其他管理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靠抽头营利。
红包数额较大。一般的微信群发红包主要图互动、娱乐,红包数额不大。而以赌博为目的的微信群,红包数额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一旦达到了相应标准,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与传统形式相比,微信抢红包赌博更具隐蔽性,也给公安机关查处增添了难度。当我们发现自己加入的微信群具有上述特点,有可能涉嫌赌博时,就应当及时退出并举报该群,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