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源代码侵权怎么界定
1、源代码侵权的认定,需要首先解决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的问题。实质性相同是此类案件判断侵权的重要标准和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质性相同同样需要解决判断临界点问题,即如果达到某种标准则构成侵权,否则不能构成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经利用鉴定机构报告认定的20%相同的比例认定侵权,实践中这一界限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官依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
以下为常见的侵权认定的方法:
(1)改变程序注释、变量名、函数位置;
(2)将子程序展开,嵌入至调用子程序的函数中;
(3)添加无效语句和变量;
(4)等效语句的替换;
(5)等价表达式的替换;
(6)改变循环语句或选择语句;
(7)用过程体代替过程调用语句;
(8)引入非结构化的语句;
(9)组合原来的和复制后的程序段;
(10)改变程序中独立语句的顺序。
实践中,鉴定机构对于送检的两套源代码的对比,大多是通过检测软件来完成的,检测软件运行的原理是首先不考虑程序的内部结构的情况下,选取特定的代码长度为度量单位并对所有的度量单位进行索引排序,索引后判断两组代码相同的比例。
2、源代码侵权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内的著作权诉讼案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著作权法》内保护的作品而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基础,所以,毫无疑问源代码侵权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源代码版权取得途径
1、独创性计算机源代码作品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独创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