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于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未作详细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只有在采取拍卖、变卖和其它方式后方可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其他股东此时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此时其它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可能损害经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得到股权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即使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参与竞买或购买强制执行股权,也不能对抗公司法赋予的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时,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出席拍卖现场,在拍卖落槌后,其他股东即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便及时确定股权受让人,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其他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竞买或购买股权,不应视为行使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可根据公司法关于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首先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的主要方式,系向其他股东发出记载着有关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以便于其他股东知晓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做出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 而股权转让的价格系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项重要依据,当然属于该法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事项”的内容,因此,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当中,应当包含股权转让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