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单位能够成信用卡诈骗吗
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其特殊性,即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只有当刑法分则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二、关于单位犯罪
刑法不仅将自然人规定为行为主体,而且将单位规定为部分犯罪的行为主体。
由单位作为行为主体所实施的犯罪,称为单位犯罪。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法律特点:
(一)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单位依赖于其成员而存在,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
反之,如果单位的任何成员脱离了单位,就不具有在单位中的地位与性质,不再作为单位的成员起作用,只是孤立的个人。
而且,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
因此,单位犯罪中实际上存在两类主体:一是单位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没有单位本身作为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
基于上述理由,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享有。
(三)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行为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行为主体。
换言之,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四)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即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
刑法第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中分为两种情况:
1、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参见刑法第150条);
2、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参见刑法第386条与第387条)。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数额认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