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参保患者因遭受符合可补偿范围的外伤住院后,应在48小时内,由其本人或家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或乡镇劳保(原农医)所报告。
2、患者或其亲属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永丰县基本医疗保险外伤性疾病医疗待遇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其中县外住院的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劳保所免费领取。经定点医疗机构如实填写受伤原因、诊治情况及调查情况,并将《审核表》依次交给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乡镇劳保所和县医保局办理参保患者外伤调查审核手续。3、患者或其亲属在《审核表》上,如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事发原因、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并对以上事实作出本人声明,直系亲属担保。
4、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在《审核表》上如实填写受伤原因及诊治情况,科室负责人签字,医保办负责人仔细调查核实,报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5、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需派人进行仔细调查核实,确属于可补范围的外伤,则如实填写调查意见,由村(居)委会村书记或主任、会计填写(2名干部)签名证实,加盖公章。
6、乡镇劳保所进一步核实调查结果是否属实,乡镇劳保所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调查结论、盖章。
7、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意外伤害住院患者(含本院车辆接治的患者),在2个工作日内(双休日、节假日顺延),经治医师要及时将接诊地点、患者受伤原因、等有关情况如实告知本院医保报账人员登记,由医保报账人员将患者姓名、家庭住址、科室床号、自诉受伤原因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报县医保局稽核股备案。
8、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医疗费报账;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携相关资料回乡镇劳保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职工送县医保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9、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凭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劳保所的调查核实意见,属于可补偿范围的即可按照相关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1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医药总费用10000元以下的,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劳保所的调查核实意见进行直报;医药总费用超过10000元的,送县医保局稽核股进一步核实受伤原因,县医保局签字盖章后,再由定点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11、在县外定点机构住院的:在乡镇劳保所领取并如实填写《审核表》,送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乡镇劳保所调查核实并盖章,报医保局审核,医保局签字盖章后由乡镇劳保所办理补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