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的措施,如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罪犯有死亡危险的,应当在积极抢救的同时通知办案机关。罪犯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指派警卫人员对执勤人员进行监护,严防脱逃、自杀等事故。不得雇用或雇用任何人照顾住院病人。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六条 人犯在看守所犯病的,应当由看守所进行治疗,需要到医院之类的,费用由国家划拨的给养费中负担。
第二十五条 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对违法者的口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价格情况商定。
第三十一条 对患病的人,应当及时治疗。罪犯服药的,狱警应当在场。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