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金按缴纳年限计发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缴费年限成为养老金多少的重要参数,即缴纳15年以上每多1年多发给1%.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最多领10年,现在每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二、个人身份参保有5年过渡期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三、农民工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四、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五、退休越晚养老金越多“新人”多缴多得,“新人”缴费年限越长,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这与老政策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
劳动局养老保险新政策
劳动局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北京是19%),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申请条件:1.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3.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4.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6.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7.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8.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想要办理劳动局养老保险所需要证件:身份证、照片(近期2张一寸)以及用来扣缴费用的银行存折,去社保办理个人参保的窗口就行,在那里还需要填些表格。目前的劳动局养老保险现在只能每月缴费,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350元左右,达到55岁时,因为没有交够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所以要一次性再补交8年养老保险,补缴13年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这样就可以办理退休了。
养老保险滞纳金新政策
累计中断缴费3年及以上的,按照双基数补缴,可以理解为滞纳金,中断1年的话不用按照双基数补缴,正常补缴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产生欠费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滞纳金。如为低保、残疾等特殊群体,符合滞纳金减免条件的,可享受减免。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