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性住房是否允许买卖
1、部分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允许买卖。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进行回购。
2、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什么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