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师的责任有哪些?
(一)对客户的责任
1.要杜绝功利主义。
2.不要把被告人的案件作为显示自己能力的舞台,不要把法庭作为宣讲自己政治观点的平台。有的律师为了炫耀自己的口才,明明罪轻的案件硬是按无罪走,他们这样做也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
(二)对社会的责任
1.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律师不可以调词架讼,扩大社会矛盾。
2.要做履行合同的典范,诚实信用。
3.在立法、执法上,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立法中出现的漏洞,我们有义务及时通过写文章、开会等各种方式,反馈给立法机关。
对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是腐败问题另说,那是纪检的问题,对于执法中本身存在的其他固有的问题,我们也有义务去呼吁完善法制、完善执法。
(三)执业责任
(1)不承诺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私下收费
(4)不贬损同行
(5)不夸海口
(6)不签风险代理合同
二、律师是如何参与刑事案件的?
1、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4、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张。
三、刑事案件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