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能,吊销营业执照完全不同于责令关闭和被撤销。《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成立。无论按照“先证后照”的现有制度,还是按照“先照后证”的改革趋势,营业执照具有表彰公司法人资格和一般营业资格的双重属性。换言之,凡是持有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由开展一般性的经营活动。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基于吊销营业执照之事实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专业人士据此认为,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司登记机关即使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未必不可以经由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就此而言,公司登记机关自应慎重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也应慎重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可逆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