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得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户口窗口提交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
5、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6、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本、居民身份证等);
7、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16周岁及以上人员应持1张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前往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前往办理的,代办人需提供入户人员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
第二步
审核合格,录入主项变更申报信息,扫描所有申报材料,打印户口资料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上报领导审批。
第三步
领导审批信息入库后,调出被申请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四步
缴销原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打印户口簿内页,收取工本费后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