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