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地域管辖例外情形有: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_x000D_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_x000D_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