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