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问题: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
一、征地补偿程序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二、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纠纷有很多,不同纠纷种类对应的维权方式也不同。如果是被征收人与征地的行政机关发生了纠纷,例如补偿款纠纷等,此种情况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是民事纠纷,例如非法占地、土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等,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土地纠纷找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产生的纠纷,要分析该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如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一般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2、如因土地征收补偿发生的纠纷,可向国土部门提出意见并由其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另外,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异议纠纷,可由县级政府协调,协调不成,报省级政府裁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