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一般是按照共犯从属进行处罚。即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那么则应以胁从犯论处。因此对于帮助犯的认定,应该按照作用来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帮助犯的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