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