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民法典》中做出了规章:
1、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举措】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章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章:(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章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