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的民法制度对于如何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以下几条进行综合考量:首先是权利人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的无效权利,也就是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但是没有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的状态,是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期限的行为要件。第二个是利害相对人对权利的不行使已经合理地形成了一定的信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