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一、孤寡老人的遗产如何分配
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问题是有遗嘱的执行老人立的遗嘱,或者老人跟别人签的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既无遗嘱又无遗赠扶养协议,老人的遗产也无人继承,老人生活在农村的,遗产归村集体所有孤寡老人的遗产分配办法如下:
1、如果该孤寡老人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其遗产由扶养人继承;
2、其他情况下,该笔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的补偿。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
1、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如:
A、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手中时,遗嘱执行人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孽息,有权代为收取;
B、被继承人遗留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或胎儿,而被继承人又没有用遗嘱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人遗有债务和欠交的税款时,遗嘱执行人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用遗产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和交纳税款;
C、召集主持继承人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
D、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人等。
3、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这里所谓的“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是指未经清算和按遗嘱分割的遗产。
4、报酬求偿权。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