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指表达犯罪意思的行为。刑法中关于言论可以构成犯罪的规定,处罚的不是言论本身,而是言论行为及其方式。例如侮辱罪、诽谤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动性犯罪等。如果发表言论只停留在意志形成阶段,则只属于意义表达;如果进一步进入意志实现阶段,如果意志表达的内容是煽动或煽动他人危害社会,则成为犯罪行为;如果有人讨论如何实现除煽动和煽动外的犯罪意义,这是一种准备行为。从需要到动机到犯意形成,都属于思想范畴,不受处罚。只有在犯意的控制下,才能积极或消极地实现犯意的外部行为。刑法中的预备犯,即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施犯罪的停止形式。其特点是:
1、主观目的是犯罪。这一目的表明,犯罪准备是一种具有明确犯罪意图的行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图的外化,而不仅仅是犯罪本身或犯罪意图的表达;
2、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做好了犯罪准备。总的来说,这种准备行为是积极为犯罪创造有利条件的总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