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犯罪对象上。家庭暴力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
2、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
3、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家庭暴力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
4、犯罪的结果方面。家庭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
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家庭暴力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