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经历下面几个流程:第一、立案侦查。犯罪事实出现后,会有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报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有关的案件情况,还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一些物件进行鉴定等等,然后决定是否要将案件移送审查。案件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出具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案件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可以补充侦查两次。人民检察院审查完毕后,对案件要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决定起诉的话,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在审查结束以后,制作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然后将案件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以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审理的原则是二审终审制。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后,若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如果辱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样案件就进入了二审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