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
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二:社会公益团体
这种主体地位不应当是一种垄断性的,检察院代表政府,同样也可以有NGO代表公众,他们可能都以公共利益作为诉求,但是观点可能是有冲突的,甚至在民事诉讼当中,两方都主张代表公共利益,而法庭上却是以原被告的身份出现的。正如**马斯所说的,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三:个人
从理论上来说也是有这个空间的,关键是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来限定的问题,这种规则(主要是程序规则)肯定是有别于检察院和社会公共团体的。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因此,它就需要在审判当中、辩论当中,把法院作为一个公共论坛,通过这种公众讨论来得到支持。但是就目前而言,实践当中,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的,他们认为你凭什么代表公共利益啊,所以说这也是个法律意识、立法缺失的问题。
总的说来就是。大致有三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社会公益团体: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还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