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
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作用包括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出来这个作用的,但是出事的时候就有了。比如说您买房之后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或者您卖房的时候购房者对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发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合同就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主要的作用就是这两个,其中第一个作用不是非常多,因为房产证登记的是您的名字,推定这个房子是您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