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申请。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表示,期间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相当于双方未达成共识,则双方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或选择两人继续一起生活。30天冷静期是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计算。如果赶上节假日,则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