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