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下列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厦门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二、公积金什么情况下可以全部提取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不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