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部分省市制定有对于非居住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一般补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厂房及其他附着物构筑物部分,如土地为划拨,没有土地补偿金。
(二)按国家和地区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在国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五)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非居住房屋拆迁,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因地区间政策存在差异,补偿的项目、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请依据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