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在从事现制现售用水经营活动前向现制现售水机安装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所安装的现制现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三)现制现售水机的型号、数量及详细安装地址;(四)现制现售水生产工艺流程;(五)供水点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六)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制度(现制现售水机维护制度,水处理材料索证、更换制度,巡查制度,出水水质检测制度等);(七)现制现售水机安装地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同意书;(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