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995年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十地权属争议,由十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十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十地属干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