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品押金较长时间,未退还物品,款可以记账吗?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或者损毁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资费的三倍。
当客户寄件,填写快递单时,其实已经和快递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客户支付款项后,快递公司应该按照约定提供安全、准时的服务,如果因为快递公司的过失,在快递过错中导致客户的物品的丢失或损毁,客户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实际损失,但最高不超过自费的三倍。
2、如果是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的,可以要求原价赔偿。
如果客户的未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因为快递公司的过失而损毁或丢失的,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客户未进行保价,只是填写了快递单。但是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由快递公司单方制定,而且对自己的免责行为作出了规定。
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客户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而且不适用最高不超过资费三倍的限制。如果未报价的贵重物品,客户是可以依法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的。
根据2013年12月28日颁布的新公司法,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需要实缴资本,只需要认缴就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新成立的公司不需要成立的时候入账注册资金,而是按照公司章程按期足额缴纳即可.
二、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怎么收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到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除售出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案例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货物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销售啤酒、黄酒和酒类以外的货物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