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居住权的房产是不能抵押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抵押已经超过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享有居住权的房屋不得抵押。能够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也就是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居住权人享有的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对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权利,而无权支配房屋的交换价值,因此也不能以其享有居住权的房屋抵押。
一、有居住权的人能赶走吗
不能赶走有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具有物权属性吗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居住权主要是一种使用权,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