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但单靠某一行政部门往往不容易解决,需要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这就对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哪些情形的消费投诉不受理
下列情形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8、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二、食品变质如何投诉
食品变质拨打12315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该商家。
投诉应符合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4、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工作准则: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耐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2、讲究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受理申诉快、调解查处快、信息反馈快,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
3、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4、坚持廉洁执法,反对以权谋私,坚持公正执法,反对徇私枉法,坚持文明执法,反对野蛮粗暴执法;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申诉、举报内容;
6、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密切协调系统内外关系,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教育机构不退费向哪里投诉
补习班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从而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异议、索赔和要求解决问题等行为。为了规范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了相关法律。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