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带户口本。如果没有户口簿,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本人写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报。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2、一般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可以向申请户籍的派出所户籍科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因地方政策而异。开户籍证明后,可持户籍证明、身份证、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