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应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3、对于从犯,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第十二条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