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抢劫财产,侵犯人身权利,这只是他们使用的一种手段。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当场对公私财产所有者、保管人或者守护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这种当场强制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征。
(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只抢回被盗、被骗或者赌博丢失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