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 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道路建设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 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2、中央分隔带护栏: 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 分道行驶的设施。按其在道路中的空间高度,可分为中央分隔带高护栏和中央分隔带矮护
3、机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分道行驶的设施。
4、人行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贴近路缘石一侧的隔离护栏,是警示和强 制行人和车辆分道行走和行驶的设施。
5、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公共汽车专用两侧,与其它车道分隔的隔离设施。
6、移动式隔离护栏:设置再地面上不设埋置式基础而易于搬动的隔离设施。
7、固定式隔离护栏:端柱埋入地下或设置在埋入地下的预制件上并用螺栓连接的隔离设
8、护栏渐变段:设置于护栏外移端头与标准段之间平滑过渡的结构段。
9、轮廓标:设置于护栏立柱上,用于指示护栏边界的视线诱导设施。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