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缴存职工及配偶均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提供在各自缴存公积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0日内有效)
缴存职工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是我市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0日内有效)
缴存职工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是我市以外户籍的:提供缴存职工缴存公积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0日内有效)
单身职工的:提供缴存公积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0日内有效)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